用 户: 密 码: 注册用户
当前位置:首页 >> 申请注册 >> 商业秘密 >> 正文

掌握商业秘密“跳槽”将设限
转自:goodlawyer法律论坛 时间:2006-4-10 14:57:03


  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跳槽”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将受到限制。

  24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就竞业限制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草案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3倍。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仍然有效。草案还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内容理解不一致,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采纳最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不得擅自“炒鱿鱼”的五种情形

  一是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是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是正在担任平等协商代表的;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可立即不干的两种理由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草案就此作出明确规定。本组稿件均据新华社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对组织行乞及公众资金管理等作出规定———

  组织未成年人乞讨最高可判7年

  以欺骗、胁迫、利诱等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从中牟取利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是日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所规定的。这一规定将作为刑法第262条之一。

  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草案增加这一规定,是为与已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

  草案还规定,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草案,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经营、管理机构,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规定,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以及其他委托或者信托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此外,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的利用伪造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违法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出台有关法律解释,进一步明确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含义,以严惩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等违法犯罪行为。恶意欠薪者将受重罚

  劳动合同法草案亮点解读

  草案: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双方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解读:这一条与以往相比明显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草案: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要支付薪金、补偿金;用人单位如果依相关规定解除、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续签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终止计算经济补偿时,劳动合同每存续5年,经济补偿减少10%。

  解读:草案希望通过采取这种经济措施,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

  草案:用人单位如果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令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解读:这就意味着,恶意欠薪者不仅要限期足额履行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报酬,还要在此基础上为劳动者加付50%到100%的赔偿金,可以使恶意欠薪者心存畏惧。


来源:新浪网转自华商网-华商晨报
 


(编辑:知识产权)
在线咨询】【律师聘请】【发表评论】【关闭窗口
法律顾问
13601951587
13501843172
13774215866
13916108518
最新加盟律师事务所
信诚(上海)律师事务所
信诚(北京)律师事务所
北京广住律师事务所
金世永业律师事务所
杭州 律师事务所
南京 律师事务所
广州 律师事务所
深圳 律师事务所
浙江 律师事务所
江苏 律师事务所
加盟通道
普通/VIP/SVIP会员如何申请
普通/VIP/SVIP会员享受的服务
加盟会员需要哪些条件
收费标准 付款方式
会员手册下载
法律法规
友情链接

www.goodlawyer.cn
友情链接
法律咨询 | 法律顾问 | 客服中心 | 会员注册 | 合作加盟 | 论坛 社区 | 博客 播客 | 各地分站 | 实用信息 | 电子杂志 | 网站律师 | 法律培训 | 支付中心

MSN:lawyer@gongsifa.com xincheng@goodlawyer.cn gongsifa@hotmail.com 联系信息:上海 021-62110181 北京 010-51296030 刘军厂律师 13916017140 13788908212

版权所有:金世永胜 法律支持:信诚律师 技术支持:金商网络 www.zhishichanquan.net 中国知识产权网 总部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1303号万众大厦8A

上海总站 各地分站北京 广东 浙江 江苏 重庆 山东 天津 四川 湖南 河南 福建 广西 山西 江西 更多
沪ICP备050320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