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问答 >> 商标法律问答 >> 正文 |
| 对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应怎么办? |
| 转自:goodlawyer法律论坛 时间:2006-1-17 15:21:02 |
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
被撤销的注册不当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原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决定或者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编辑:知识产权) |
|
【在线咨询】【律师聘请】【发表评论】【关闭窗口】 |
|
|
13601951587 |
|
13501843172 |
|
13774215866 |
|
13916108518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