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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焦永琦诉傅军凯、牡丹江电视台著作权纠纷案如何处理的复函【1992-03-16】
转自:goodlawyer法律论坛 时间:2005-4-26 17:18: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焦永琦诉傅军凯、牡丹江电视台著作权纠纷案如何处理的复函【199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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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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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1992-03-16
  【生效日期】1992-03-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焦永琦诉傅军凯、
牡丹江电视台著作权纠纷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1992年3月16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焦永琦诉傅军凯、牡丹江电视台著作权纠纷的请示报告”收悉。根据你院报告和案卷材料,以及有关部门鉴定结论,我们研究认为:


 一、傅军凯撰写的“八女投江”剧本是在看了焦永琦的“八女投江”剧本后写成的,且两个剧本存在多处雷同,故可认定傅军凯有抄袭行为,傅军凯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电视剧“血染冰河”剧本系他人与傅军凯“另起炉灶”合作创作完成的,焦永琦未参与该剧本的创作,故对焦永琦提出的以合作作者身份署名的请求不予支持。


 三、牧丹江电视台未经焦永琦同意,擅自将焦永琦的剧本交给他人修改,且违背了原答应使用该剧本的承诺,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上意见,供参考。
 


(编辑: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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